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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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新0203民初1055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A某某,W某某 被告: M某某,石河子开发区天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 | 363849.1 | 一、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A某某、W某某在交通事责任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5643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26450元,共计282880元;
二、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A某某、W某某赔偿50969.1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返还预先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4.42元、邮寄送达费127.20元,由原告P某某、A某某、W某某负担500.55元,由被告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天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