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客运总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吴殿成
912304221291900363
116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名路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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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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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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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黑04民终721号
被上诉人
-
231000
一、维持绥滨县人民法院(2022)黑04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绥滨县人民法院(2022)黑04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绥滨县客运总站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31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绥滨县客运总站有限公司对上诉人Y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18.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均由被上诉人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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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绥滨县客运总站
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2015-0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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