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陈思爰
91512002740005480R
3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30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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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川01民终835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8元,由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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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2
劳动争议
(2021)川20民终763号
上诉人
-
72020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Z某某、S某某支付补发S某某从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2020年2月除外)的工资共计91695元”; 二、维持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Z某某、S某某退还S某某的技术保证金3000元”; 三、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Z某某、S某某支付其与S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9020元”; 四、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五、驳回原告Y某某、Z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变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Y某某、Z某某、S某某支付S某某2020年2月、2020年8月至11月23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3570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Y某某、Z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Y某某、Z某某、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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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3
劳动争议
(2021)川20民终783号
上诉人
-
68070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H某某技术保证金3000元”; 二、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H某某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3至7月的工资合计91695元”; 三、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070元”; 四、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变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H某某2020年2月、2020年8月至11月23日工资合计13570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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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4
劳动争议
(2021)川20民终782号
上诉人
-
89760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X某某技术保证金3000元”; 二、维持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X某某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3至7月的工资合计91695元”; 三、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6760元”; 四、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变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X某某2020年2月、2020年8月至11月23日工资合计13570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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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5
劳动争议
(2021)川20民终784号
上诉人
-
134890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技术保证金3000元”; 二、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工资47031元”; 三、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4859元”; 四、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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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6
合同纠纷
(2021)川2002民初5085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卷烟厂资阳劳动服务公司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成都卷烟厂资阳劳动服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成都卷烟厂资阳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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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7
劳动争议
(2021)川2002民初191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3000
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技术保证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X某某已向本院缴纳,被告发盈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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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8
劳动争议
(2021)川2002民初191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3-31
9
其他
(2021)川2002民初1570号
被告
原告: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227738
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227738元及利息(利息以2277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6元,减半收取计4088元(已由原告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2000元,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88元;由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被告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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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10
申请保全案件
(2020)川0129财保39号
被申请人
-
2838860.4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838860.4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瑞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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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民终8350号
上诉人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04
2
其他
--
上诉人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9
3
其他
--
上诉人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9
4
其他
--
上诉人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9
5
其他
--
上诉人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9
6
劳动争议
(2021)川2002民初773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7
劳动争议
(2021)川2002民初774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S某某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8
劳动争议
(2021)川2002民初773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9
劳动争议
(2021)川2002民初774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7128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佳顺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资阳发盈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1-11-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