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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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23-11-21 |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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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1003执恢3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906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6-21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1003执恢4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9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6-21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1003执11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苏1003执1163号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31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1003执11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苏1003执1161号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15 |
5 | 合同纠纷 | (2019)苏1003民初9065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被告: 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瑞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 15400000 | 一、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11日为256735.27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
二、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律师费40万元;
三、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物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八、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泰州金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泰州金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九、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扬州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一、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金太阳瑞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江苏金太阳瑞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二、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三、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四、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泰州金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泰州金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五、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六、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金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动产(详见扬州金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十七、如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扬州市(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江苏(2018)扬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40元,依法减半收取5787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62870元,由被告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瑞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9 |
6 | 合同纠纷 | (2019)苏1003民初9055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被告: 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40574000 | 一、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11日为698793.99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
二、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律师费574000元;
三、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高邮市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江苏(2017)高邮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64元,依法减半收取124082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82元,由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7 |
7 | 合同纠纷 | (2019)苏1084执77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49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10 |
8 | 合同纠纷 | (2019)苏1084民初4307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9000 | 被告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6月3日前的物业管理费用合计18600元。
上列款项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91。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更多 | 2019-07-22 |
9 | 合同纠纷 | (2019)苏1084民初4308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军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9000 | 准许原告扬州市军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8-07-12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084民初3269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尚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56000 | 准许原告扬州尚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扬州尚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 ...更多 | 2018-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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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1091民初1340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被告: 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1340)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被告: 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003民初9055、9058、9062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被告: 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003民初9065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被告: 扬州德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瑞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
5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苏1012行初57号 | 原告 | 原告: 扬州金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17-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