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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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和民初字第52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阳煤股份和顺新大地洗选煤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 283804.84 | 原告D某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3804.8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阳煤股份和顺新大地洗选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41902.42元,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41902.42元。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为2880元,原告D某某承担102元,被告阳煤股份和顺新大地洗选煤有限公司承担1389元,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承担1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