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云荣
91120116093465156D
1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荷香园8-4-3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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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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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0年5月19日11时28分,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的津C165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综合检查站停车时被两名执法人员示证检查,经查: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受承德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从天津市塘沽区天津港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承德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装载食品途中,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与承德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商议收取运费1800元。而该车所有人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系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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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
2020-05-20
京交法(11)字NO40004253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津03民终1447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Y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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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2
劳动争议
(2021)津0319民初15084号
原告
原告:
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117750
原告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Y某某支付工资10,500元、二倍工资107,2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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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16756号
原告
原告:
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天津驰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1435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8000元、停运损失费1435元,共计9435元; 三、驳回原告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为169.5元,由原告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被告Z某某、天津驰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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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7民初27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268145.6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额内赔偿Y某某护理依赖费974592元、鉴定费1960元,合计978512元的30%,即293553.60元; 二、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元,由Y某某负担617元,由C某某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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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117民初21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316533.75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Y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护理费42093.04元、误工费3826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640.56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内赔偿Y某某医疗费10000元。上述两项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Y某某医疗费15457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644640元、鉴定费6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3570.06元,合计925487.5元的30%,即277646.25元。 三、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由H某某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43元,Y某某负担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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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27059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9-07
2
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23926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9-02
3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10-2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16756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16756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3民终2594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3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7民初272号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0-06-11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佰润汇通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佳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0-0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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