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少华
91330700755905836F
1331.5万美元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临江工业分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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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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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其他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自2018年起厂房出租以个人名义收取租金、水电费,收取的租金、水电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1.你单位2018年-2020年6月期间,以个人名义收取的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厂房租金共计6492147.7元,其中:2018年3009897.00元,2019年2128594.20元,2020年1-6月1353656.5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如下:(1)少缴增值税(按简易办法计征)309149.90元,其中:2018年143328.43元,2019年101361.63元,2020年1-6月64459.84元;(2)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40.50元,其中:2018年10033.00元,2019年7095.31元,2020年1-6月4512.19元;(3)从租计征房产税应补缴587256.14元,其中:2018年343988.23元,2019年243267.91元;按实际房租合同租赁期限计算,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多缴94331.79元;其中:2018年76729.68元,2019年17602.11元;扣减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多缴税款后少缴房产税492924.35元,其中:2018年267258.55元,2019年225665.80元。2.你单位2019年-2020年6月期间,以个人名义收取的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水电费共计369747.40元,其中:2019年301909.70元,2020年1-6月67837.7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如下:(1)少缴增值税42997.17元,其中:2019年35192.83元,2020年1-6月7804.34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你单位2019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304252.57元,2020年6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299222.62元,根据国税函〔2005〕169号、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上述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42997.17元,准予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二)你单位在2018年-2019年期间与金华纳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献礼家具有限公司等厂房承租企业签订了8份厂房租赁协议,协议总金额11235362.4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11235.30元,其中:2018年签订了5份厂房租赁协议,金额合计6028082.40元,少缴印花税6028.00元;2019年签订了3份厂房租赁协议,金额合计5207280.00元,少缴印花税5207.3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2018年少缴的税款426647.98元60%的罚款,计255988.79元;处2019年少缴的税款374522.87元55%的罚款,计205987.58元;处2020年少缴的税款76776.37元55%的罚款,计42227.00元;共计罚款50420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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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03
金华市税务局
2021-04-25
金税稽罚〔2021〕12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702执289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702执2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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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2
--
(2023)浙0702民初207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2731313.77
一、被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投资款本金837776.22元,并支付利息1893537.55元(利息按年利率15%暂计至2023年8月3日,此后利息以83777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86元,被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103元(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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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3
--
(2022)浙0702民初841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吴少华
6396568.35
一、被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投资款本金3150856.67元及利息3245711.68元(按年利率15%暂算至2016年3月8日,已扣除此前已分到的投资利息款947650元,此后以315085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31958元,被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41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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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4
--
(2022)浙0702民初9385号
原告
原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氧倍加新材料科技(金华)有限公司,浙江欧派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8061.46
被告氧倍加新材料科技(金华)有限公司、浙江欧派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租金35667.16元、物业费10014.30元、水电费2380元,合计48061.4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氧倍加新材料科技(金华)有限公司、浙江欧派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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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5
--
(2022)浙0702民初837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吴少华
9104575.33
一、被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投资款本金2795000元,并支付利息6309575.33元(利息按年利率15%暂计至2021年11月28日,此后以27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9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29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3126元,被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98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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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6
其他
(2022)浙0784民初4578号
原告
原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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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7
合同纠纷
(2022)浙0784执2663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9-27
8
--
(2022)浙0784民初1459号
原告
原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金秋红,L某某,Z某某
--
驳回原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820元,由原告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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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浙0702民初82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Z某某,S某某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Z某某、S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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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10
其他
(2021)浙0702民初115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吴少华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998元(原告已预交),一并予以退还;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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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公司决议纠纷
M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司决议纠纷
M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09-1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司决议纠纷
M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2

开庭公告 5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7民终1663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06
2
--
(2023)浙0784民初2256号
被告
原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4-03-13
3
--
(2024)浙07民终662号
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6
4
--
(2023)浙0784民初2256号
被告
原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12-26
5
--
(2023)浙0784民初2257号
原告
原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12-19
6
--
(2023)浙0784民初2256号
被告
原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12-1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3)浙0784民初2256号
被告
原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06-20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3)浙0784民初2256号
被告
原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06-13
9
合同纠纷
(2023)浙0784民初2257号
原告
原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飞鹰集团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06-12
10
合同纠纷
(2023)浙0702民初207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金华金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