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崔子潘
91370830310495782T
3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林楼村(兖梁公路北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3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801011982861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11-03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
0801012005761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11-05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
0801011520481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07-08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4
0801011057097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06-26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5
0801012140313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11-18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
0801011553561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07-16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7
0801011554358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07-16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8
0801011062644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07-01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9
0801011517149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07-06
2099-12-31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0
0801012073316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11-17
2099-12-31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811执保365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执保3650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2-1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811执保3650号
被申请人
-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重型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Z某某、Z某某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20-12-10
3
申请保全案件
(2020)鲁0811财保2558号
被申请人
-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重型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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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豫0506民初9932号
被告
原告: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04000
准许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更多
2016-12-06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豫0506民初9931号
被申请人
-
104000
解除对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104000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560元,由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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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汶上县众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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