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梁开福
91331021148397550L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凤凰村渡头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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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浙运政-JG﹝2022﹞34
新标准
331001220615818332607
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申请的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到期延续准许许可
2022-06-16
2099-12-31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浙72民初1848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X某某
被告:
X某某,Y某某
482565
一、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X某某船舶价值损失、清障打捞费计3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X某某船期损失171665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H某某、X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H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10867元,由原告H某某、X某某负担2417元,被告X某某、Y某某负担8450元;司法评估费10900元,由原告H某某、X某某负担2500元,被告X某某、Y某某负担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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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2
其他
(2017)闽民终59号
上诉人
-
497138.44
一、撤销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洋浦津润船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货物损失497138.44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洋浦津润船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5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57元,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洋浦津润船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5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57元,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洋浦津润船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000元。保全费3120元,由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洋浦津润船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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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3
其他
(2015)甬海法温事初字第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
16067.8
一、被告W某某、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各应支付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7873.20元、8194.6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两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210.50元,被告W某某、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2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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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4
其他
(2015)甬海法温事初字第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
16067.8
一、被告W某某、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各应支付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7873.20元、8194.6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两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210.50元,被告W某某、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2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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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5
海事海商纠纷
(2014)浙海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
-
880000
准许上诉人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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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6
海事海商纠纷
(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1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
880000
被告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人民币8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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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7
其他
(2014)甬海法事初字第2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L某某,杭州海运有限公司,福建鼎信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
89786
一、被告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G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4917元; 二、被告杭州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4917元; 三、被告福建鼎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4964元; 四、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4988元; 五、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437元,由被告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390元,由被告杭州海运有限公司负担390元,由被告福建鼎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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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8
其他
(2014)浙海终字第24号
上诉人
-
5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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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9
其他
(2012)浙海终字第49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G某某、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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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2
10
追偿权纠纷
(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
原告:
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74364.1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73752.50元、差旅费及其他费用611.60元,共计7436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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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3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23)浙民终504号
第三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26
2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4)甬海法事初字第2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杭州海运有限公司,L某某,福建鼎信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L某某
宁波海事法院
2014-04-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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