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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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税收管理 | 罚款200 |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 | 2017-05-22 | 南青国税简罚〔2017〕221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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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青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1292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 |
2 | 南青国税许准字〔2017〕第2749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望园路办税服务厅 | |
3 | 南青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1157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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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90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08626.81 |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626.81元;
二、被告L某某向原告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208626.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从2020年8月17日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10元,保全费1590元,两项合计6100元(原告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2-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1372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 65614.43 | 一、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614.43元;
二、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816.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5月1日分段计至2019年7月17日;以160005.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7月18日分段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10005.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分段计至2019年9月27日;以60005.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8日分段计至2019年10月28日;以65730.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29日分段计至2019年11月15日;以15730.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6日分段计至2019年12月4日;以65614.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17日分段计至付清所欠货款65614.43元之日)。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3元(原告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 ...更多 | 2021-02-0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9005号 | 申请人 | - | 214045.39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价值214045.39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1590元,由申请人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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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07民初11985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2-03-1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07民初452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07民初452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1372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亿储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