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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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粤19民终521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21 |
2 | 劳动争议 | (2020)粤1973民初19227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25323.5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Q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日解除;
二、原告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Q某某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工资831元;
三、原告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Q某某支付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492.5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64.93元(被告已预交),共计269.93元,均由原告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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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粤1973民初19227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15 | |
2 | 劳动争议 | (2020)粤1973民初19227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鸿利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