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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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57596143078 | 营业执照 | 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2004-03-02 | 2099-12-31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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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8073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 | 2022-07-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8063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52180.98 | 一、被告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6090.49元;
二、被告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26090.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1元,由被告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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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8063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慕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