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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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1-08 |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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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322民初1972号 | 原告 | 原告: 洛阳市皖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14000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皖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