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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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0192执2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鄂019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3-04-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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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执行异议 | 黑龙江省扬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2 | 送达公告 | -- | 黑龙江省扬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
3 | 送达公告 | 服务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扬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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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鄂0192民初5954号 | 原告 | 原告: 马应龙大健康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扬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扬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