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孙华伟
91330000789661868D
80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长城街22号301室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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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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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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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4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3

信用中国 5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161703081272396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2
330101161707071240522
旧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3
330101161605101265040
旧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申报结算处
4
330101161707071240408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5
330101161605091264710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申报结算处
6
330122161708295007926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7
330122161708295008029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8
330122161708295008011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9
330101161606121277004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申报结算处
10
330122161708295008012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17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7748.63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通行费7748.63元、滞纳金(通行费7108.63元自2021年5月8日起,通行费640元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L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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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2
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1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43605.13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通行费43605.13元、滞纳金(以通行费43605.1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Z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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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3
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16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8943.15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通行费8930.65元、滞纳金(通行费3631.25元自2021年11月19日起,通行费5299.4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为12.5元,由被告G某某承担。 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G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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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4
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16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11124.42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通行费11093.42元、滞纳金(通行费2907.18元自2021年6月13日起,通行费8186.24元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为31元,由被告Q某某承担。 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Q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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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5
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16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4036.19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通行费14036.19元、滞纳金(通行费7055.35元自2021年9月15日起,通行费4807.07元自2021年9月16日起、通行费67.98元自2021年9月17日起、通行费2105.79元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Z某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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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6
--
(2022)浙0105民初217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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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7
--
(2022)浙0105民初216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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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8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浙0192民初5591号
被告
原告:
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
准许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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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开庭公告 4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766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北部湾电子口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9-23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7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9-19
3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0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9
4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0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9
5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7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8
6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6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8
7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7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8
8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5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8
9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6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8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27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