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叶鸣
91321100716867929Y
186.7万元人民币
-
镇江市朱方路20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7条,开庭公告2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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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59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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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5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镇321101115379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2-23
2025-10-26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
1220802675379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95117
2022-08-02
2029-08-02
镇江市公安局
3
1221214952509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98812
2022-12-14
2029-12-14
镇江市公安局
4
镇321101117942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08-21
2027-08-20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5
1230109157157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52+LDA2870
2023-01-09
2031-01-09
镇江市公安局
6
1220927467630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95558
2022-09-27
2029-09-27
镇江市公安局
7
1221222811585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98832
2022-12-23
2029-12-23
镇江市公安局
8
1221101239451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95883
2022-11-01
2029-11-01
镇江市公安局
9
1220720960220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97775
2022-07-20
2029-07-20
镇江市公安局
10
1221124649560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99860
2022-11-24
2029-11-24
镇江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1111民初147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28174.65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J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8147.6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Z某某垫付款7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21174.65元。 四、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36元,由原告J某某承担68元,被告Z某某、被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2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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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1102民初12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130321.5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17421.53元。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2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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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1191民初156号
被告
原告:
翟美娟
被告:
管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1376.68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翟美娟各项损失共计25514.8元。 二、原告翟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管俊1376.68元。 三、驳回原告翟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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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1102民初1611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管其高,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16000
准许Q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Q某某负担。
2018-11-0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1102民初3151号
原告
原告:
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2240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赔付2240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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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1003民初996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7190.6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8762.6元; 二、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7190.64元,被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G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被告G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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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1111民初242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L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11712.2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合计30753.99元,返还被告W某某垫付费用3070.17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642.0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50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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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1102民初296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管其高,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16000
准许Q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Q某某负担。
2017-08-2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1181民初40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60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6434.57元。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010元,由原告负担2107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90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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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苏1111民初190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208645.8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S某某201807.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6838.54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7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20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1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3097元。诉讼费及鉴定费已由原告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L某某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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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开庭公告 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1112民初311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2
合同纠纷
(2023)苏1111民初99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04-19
3
合同纠纷
(2023)苏1111民初99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03-2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1102民初339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2-08-3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1111民初7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04-2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1111民初7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24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1111民初7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16
8
--
(2021)苏1111诉前调162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1-10-0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苏1111民初52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1111民初147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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