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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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81民初12717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斯特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舜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107329.3 | 被告江阴市舜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斯特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32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3元,由被告江阴市舜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更多 | 2018-01-18 |
2 | 劳动争议 | (2016)苏0581民初374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斯特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6564.75 | 一、原告苏州斯特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工资6564.7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
二、驳回原告苏州斯特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斯特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