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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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更多 | --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2021-09-07 | 〔2021〕-656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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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01191118615501931 | 330201191118615501931 | 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11-18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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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京0491民初226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0000 | 一、被告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连续三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Z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Z某某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25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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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2-1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9-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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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京0491民初226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1-27 | |
2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京0491民初226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9-01 | |
3 | 身体权纠纷 | (2014)甬北民初字第00057号 | 被告 | 被告: 宁波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4-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