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王建军
911404267540680606
1000万元人民币
-
309国道黎城县停河铺路段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审管交许决字﹝2022﹞499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审核转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新增运营线路)
2022-01-14
2099-12-31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
(晋税)许准字﹝2022﹞第(81305)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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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3
(黎城税一局)许准字﹝2020﹞第(163)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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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
4
旧标准
--
变更类型: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广告发布;城市公交、县内班车客运;三类、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县际旅游、包车客运;配件维修;旅行社:国内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后内容:广告发布;城市公交、县内班车客运;三类、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县际旅游、包车客运;配件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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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黎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晋04民终952号
被上诉人
-
16000
一、维持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042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042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854元。 四、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由Y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各负担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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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
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86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
16982.56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257.06元。 二、原告C某某在获得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15275.56元。 三、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预收费1707元,实际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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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3
合同纠纷
(2018)晋04民终2519号
被告
-
1918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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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4
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63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
18882.05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049.34元。 二、原告F某某在获得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18882.05元。 三、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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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5
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6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
28104.16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1855.62元。 二、原告W某某在获得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28104.16元。 三、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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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6
合同纠纷
(2018)晋04民终1234号
被告
-
69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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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7
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11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
68217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682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1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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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晋0426民初680号
原告
原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132604.92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黎城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500元(因该款系由被告L某某垫付,故直接支付给被告L某某);赔偿第三人G某某经济损失21361.24元,其中原告黎城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13496元应予返还,剩余7865.24元赔偿给第三人G某某;赔偿第三人W某某经济损失3971元,其中原告黎城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1579.16元应予返还,剩余2391.84元赔偿给第三人W某某;赔偿第三人G某某经济损失19795.19元,其中原告黎城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垫付款12787.69元应予返还,被告L某某垫付款700元应予返还,剩余6307.5元赔偿给第三人G某某。 赔偿原告黎城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为其他乘车人垫付款共计17633.35元,其中L某某甲4800.41元、D某某10938.85元、X某某163.5元、L某某乙820.44元、C某某244元、Y某某123.5元、Z某某500.5元、M某某189元、张某甲172元、L某某丙30.5元、K某某48.5元。 被告L某某为L某某甲垫付款50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L某某。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黎城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6500元(已实际履行);赔偿第三人G某某796.36元;赔偿第三人G某某复印费22.5元。 三、被告成安县德东汽车运输队对被告L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黎城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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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长民终字第00815号
上诉人
-
2684
准许上诉人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承担63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承担7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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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黎民初字第46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S某某甲,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
1163503.5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共计322000元,除去已经支付的100000元,需再支付222000元。 二、限被告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9751.75元,除去已经支付的85000元,需再支付174751.75元。 三、被告S某某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9元,由原告承担509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公交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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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22-11-02
2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20)晋04民终952号
被上诉人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1
3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9)晋0426民初93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19-12-16
4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8)晋04民终2810号
被上诉人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03
5
运输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86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18-11-28
6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638号
原告
原告:
F某某,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18-09-28
7
运输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6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18-09-18
8
运输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6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18-09-18
9
运输合同纠纷
(2018)晋0426民初6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黎城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黎城县人民法院
2018-09-18
10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8)晋04民终1234号
被告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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