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李冰
91230202688864009N
8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明海公路6号00单元01层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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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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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黑0202民初23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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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2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2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820
理由 一、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L某某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底稿、发表载体复制件及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L某某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被告瑞迪汽车公司是否是适格主体,本院认为,涉案微博账号是由被告瑞迪汽车公司认证并提交的相应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微博账号的主体是被告瑞迪汽车公司。被告瑞迪汽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帐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信息的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L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署名权,瑞迪汽车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未表明作者,故原告主张侵犯其署名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具体到本案,微梦创科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对微梦创科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既未提交委托合同也未提供律师费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公证费,虽提交了相应的票据,但系对多个主体的取证,考虑到本案中原告确有公证取证,故本院对公证费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主张,因为被告侵犯了L某某的署名权,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结果、影响范围等,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微博账号“东风日产瑞迪专营店”首页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L某某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48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800元及公证费20元,以上共计82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820元。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L某某)。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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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202执879号
其他
-
--
--
2019-05-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黑0202民初47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H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2418.4
一、原告Y某某、H某某与被告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东风日产瑞迪专营店汽车销售合同》无效; 二、被告瑞迪汽车销售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回给原告Y某某、H某某购车款13800.00元,并以13800.00元为基数三倍赔偿原告41400.00元,合计55200.00元; 三、被告瑞迪汽车销售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H某某因购车产生的加装皮座椅款800.00元、保险费、税费等费用20%的2618.40元,合计3418.00元; 四、解除原告Y某某、H某某与第三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原告Y某某、H某某所申请的贷款由被告按照第三人支付到被告账户上的实际数额对第三人予以返还; 五、被告瑞迪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H某某因偿还第三人借款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偿还数额以第三人每期收到的偿还借款实际总额为准)。 上述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判项第四项的返还数额,应扣除Y某某、H某某已向第三人偿还的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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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2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3-23
2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2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3-23
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2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3-04
4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2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3-04
5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2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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