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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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24执141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4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12-01 |
2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24民初943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390000 | 一、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90000元;
二、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1元,减半收取计3640.5元,由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8-05 |
3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24执34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7-19 |
4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24民初327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 | 490322.58 | 一、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的租金490322.58元;
二、驳回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7元,减半收取计5163.5元,由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6元,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6-11 |
5 | 合同纠纷 | (2020)闽0424民初719号 | 原告 | - | 1486666.66 | 一、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的《宁化中环世纪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的中环世纪广场一层、二层、三层商场腾空返还给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的租金140000元、2020年1-3月(二个半月)的租金333333.33元,合计473333.33元;
四、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押金200000元;
以上三、四项对抵后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73333.33元,此款转入宁化县人民法院(附:开户单位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账号14×××32)。
五、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以实际欠付的租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滞纳金(但应扣除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疫情影响期);
六、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以实际欠付的租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滞纳金(但应扣除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疫情影响期);
七、驳回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2元,反诉诉讼费4836元,合计14508元,由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17元,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091元。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单位为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银行账号为14×××3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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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闽0424民初943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闽0424民初327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20-06-15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闽0424民初719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20-06-15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闽0424民初719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琼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化波涛装饰有限公司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