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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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余罚[2021]第2000318号当事人:杭州点滴再生资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8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周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64T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仓库储存有约600吨废旧铅酸蓄电池,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9月的《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中记录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月接收量为37.09吨,与实际接收数量不符。涉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未如实记载。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2月1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余违改[2021]第2000318号)。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8号1幢1层,主要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于2019年9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浙危废经第3301000197号)。当事人2021年9月的《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中接收危险废物量等信息未如实记载。2022年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环余事告[2021]第2000318号《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2021年9月的《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中接收危险废物量等信息未如实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之规定。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更多 | --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2-18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31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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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1200913672883748 | 99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2020-09-13 | 2099-12-31 | 杭州市数据管理局 | |
2 | 330101210818846690875 | 330101210818846690875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2021-08-18 | 2099-12-31 | 市生态环境局 | |
3 | 330110190410705220730 | 营业执照 | 关于杭州点滴再生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4-10 | 2099-12-31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330101200526422508263 | 99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2020-05-26 | 2099-12-31 | 杭州市数据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