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隆旭自动化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夏雪刚
91320583MA1MHTN313
500万元人民币
-
常熟市支塘镇广达路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苏0583执保519号
其他
-
1000000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昆山君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00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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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民初2562号
原告
原告:
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6699.14
一、原告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28日解除,原告X某某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原告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18年11月工资4447.26元。 三、原告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经济补偿金1225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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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019)苏0583民初3362号
原告
原告:
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上海星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昆山君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12-02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民初2535号
原告
原告:
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03-04
3
劳动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民初2562号
原告
原告:
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03-04
4
劳动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民初2564号
原告
原告:
星旭柔性系统(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0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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