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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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883民初624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江阴市亿美达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 38069.4 | 一、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苏B×××××”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8069.40元;其中支付给原告T某某款34632.4元,将款支付至原告T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邹城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09;支付给被告L某某款3437.00元,将款支付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账号31×××62。
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288.00元,由原告T某某承担392元,被告L某某承担896.00元(已从被告L某某垫付款中支付给原告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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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鲁0883民初624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江阴市亿美达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