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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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北一税)许准字﹝2021﹞第(323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7-0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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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顺庆民初字第63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卢先华,重庆市泰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诚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1781.11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71781.11元(已扣减被告L某某已支付的23000元);
二、被告重庆市泰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诚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赔偿款71781.11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500元,由被告L某某、重庆市泰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诚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2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28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