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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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704民初802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 | 2536 | 被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价款合计226840元。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用2536元,由被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 | 2021-06-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704执210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11 |
3 | 其他 | (2020)川0704执2101号 | 申请人 | - | 424950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24950元(执行费:61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0-29 |
4 | 其他 | (2020)川0704民初473号 | 原告 | - | 239200 | 一、解除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在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签订的《蒸汽发生器采购合同》。
二、被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
三、被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设备拆除费用1200元。
四、驳回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减半收取诉讼费2078元,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14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承担(前述费用原、被告已分别预缴,被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时对其应承担的其余部分一并支付与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2 |
5 | 其他 | (2020)川07民终122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2元,由上诉人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30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7民辖终4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4-30 |
7 | 其他 | (2019)川0704民初530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 392120 | 一、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风口供货及安装合同》及《铝合金风口供货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92120元。
三、驳回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182元,由被告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591元已由原告锦烁公司预交,被告霆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锦烁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11 |
8 | 其他 | (2018)川07民终3453号 | 被上诉人 | - | 392133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2元,退还上诉人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更多 | 2018-12-29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704民初2720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霆旗环保,河北恒力空调 | 392120 | 解除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风口供货及安装合同》及《铝合金风口供货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92120元。
三、驳回原告绵阳锦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3591元,由被告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河北霆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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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7民终2838号 | 被上诉人 | -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2 | 合同纠纷 | (2019)川0704民初530号 | 申请人 | -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9-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