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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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12月1日,我局对衡阳市半球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木工车间正在生产,布袋除尘器废气排放口未设置检测平台,废气排放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4.2.3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 ...更多 |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 | -- | 衡南县生态环境分局 | 2024-02-24 |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5号 | |
2 |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1、2#厂房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自动灭火系统(红外消防水炮)不能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占用消防车通道(2#厂房东面消防车通道被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更多 | 四案合并执行,给予衡阳市半球家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5500 | 衡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1-04-23 | 清(消)行罚决字〔2021〕001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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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408民初2801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市半球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恒达和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 | 434693.16 | 一、被告湖南省恒达和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半球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000元及截至2022年7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39693.16元,后期利息需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衡阳市半球家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4097元,由被告湖南省恒达和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