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国平
91429006793269842X
2000万元人民币
-
天门市黄潭镇黄潭工业园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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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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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鄂0804民初43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荆门市五三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00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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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鄂96民终831号
被上诉人
-
151223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某某损失151223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H某某负担34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1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9元,由H某某负担(H某某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元,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垫付,执行时,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本院不另行退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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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鄂9004民初182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S某某,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182009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82009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1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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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4
保险纠纷
(2018)鄂9006执1060号
其他
-
--
--
2018-07-24
5
其他
(2018)鄂9006民初1285号
其他
-
--
--
2018-06-08
6
保险纠纷
(2018)鄂9006民初1282号
其他
-
--
--
2018-06-08
7
其他
(2016)鄂9006民初1465号
其他
-
--
--
2017-01-22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鄂9006民初146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Y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86873.6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等损害费用11043.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等损害费用50303.8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返还被告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25526.47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及鉴定费1000元,合计2470元(原告W某某的案件受理费120元、鉴定费300元,原告Y某某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鉴定费700元),由原告W某某、Y某某负担7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1729元(两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支付的鉴定费共计1729元,执行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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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鄂9006民初146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Y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86873.6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等损害费用11043.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等损害费用50303.8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返还被告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25526.47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及鉴定费1000元,合计2470元(原告W某某的案件受理费120元、鉴定费300元,原告Y某某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鉴定费700元),由原告W某某、Y某某负担7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1729元(两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支付的鉴定费共计1729元,执行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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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鄂0804民初43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金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荆门市五三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2022-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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