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震东气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姜信平
912106037683405982
60万元人民币
-
丹东市振兴区草梅沟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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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容13辽F17139(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固定式压力容器
2020-03-23
2099-12-31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10603004021351
旧标准
--
省内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许可信息
--
2025-01-11
210603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681执恢79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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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681执183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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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3
其他
(2019)辽0681民初803号
原告
原告:
丹东市震东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375268
被告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震东气体有限公司货款37526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元,保全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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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4
其他
(2019)辽0681执保64号
申请人
-
--
对被申请人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联合冲剪机一台、滚丝机一台、车床一台、四轮拖拉机一台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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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5
其他
(2019)辽0681民初803号
申请人
-
--
对被申请人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联合冲剪一台、滚丝机一台、车床一台、压板机一台、四轮拖拉机一台予以查封,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2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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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辽0603执1879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6)辽060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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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丹东市震东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港市人民法院
2019-03-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602民初94号
原告
原告:
丹东市震东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2019-01-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602民初94号
原告
原告:
丹东市震东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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