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马俊江
91654223766801979R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23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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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7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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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1月30日,根据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抄送的周报表,沙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1日新G12066(黄底黑字)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532公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系统显示,无电子运单开具记录,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也未使用纸质运单。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车辆动态行驶轨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系统,询问相关人员等,认定当事人未使用危险货物运单的事实成立,构成未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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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贰仟元整(¥2000)
20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06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2024〕0002号
2
2024年1月30日,根据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抄送的周报表,沙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1日新G63511(黄底黑字)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1691公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系统显示,无电子运单开具记录,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也未使用纸质运单,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危险货物运单的事实成立,构成未按规定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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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贰仟元整(¥2000)
20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05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2024〕0003号
3
2024年2月28日10时42分,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瑞持新G635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车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实际检测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涉嫌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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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仟元整(¥1000)
10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2-28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4〕0005号
4
2024年2月28日10时42分,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瑞持新G635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车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事实成立,构成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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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伍佰元整(¥500)
5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2-28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4〕0006号
5
2024年2月26日19时,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瑞持新G8021挂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审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事实成立,构成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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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伍佰元整(¥500)
5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2-26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4〕0004号
6
2023年10月12日17时20分,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瑞持新G9723挂(黄底黑字)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止2023年9月30日,逾期未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事实成立,构成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安全技术检验表(复印件)、机动车轮廓、整备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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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34号
7
2023年10月12日17时20分,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瑞持新G9874挂(黄底黑字)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止2023年9月30日,逾期未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事实成立,构成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安全技术检验表(复印件)、机动车轮廓、整备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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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33号
8
2023年10月12日17时20分,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瑞持新G9884挂(黄底黑字)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止2023年9月30日,逾期未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事实成立,构成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安全技术检验表(复印件)、机动车轮廓、整备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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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35号
9
2023年9月19日18时02分,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瑞持新G8019挂(黄底黑字)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止2022年1月31日,逾期未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事实成立,构成未按规定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通知单(复印件)、普通挂车结构尺寸及设施设备检验表(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设施检验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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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28号
10
欠税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4-01-09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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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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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局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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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沙湾县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新0106执65号
被执行人
-
1960791.67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60791.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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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2
合同纠纷
(2022)新7101执17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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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3
保险纠纷
(2021)新4223民初137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124115.2
一、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及代收代付的车船税1548485.86元(其中商业保险费合计1148133元、交强险保险费合计332977元、代收车船税合计67375.86元); 二、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7063.9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签订保险合同利息损失,以135301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4.25%计算);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签订的保险合同利息损失,以1954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4.25%计算);此后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邮政投递费80元,合计5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0元,由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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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4
申请保全案件
(2021)新4223财保329号
被申请人
-
--
对被申请人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新G·12XXX号货运汽车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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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新0202民初39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Z某某
--
准许D某某撤诉
2020-11-12
6
合同纠纷
(2020)新7101民初30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华星友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8100
一、被告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181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92元,减半收取1453.96元,由被告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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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7
合同纠纷
(2020)新4223民初857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64024.46
一、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560元; 二、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3961.6元(比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 三、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66089.6元,案件受理362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诉部分791.26元,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9.74元(本案受理费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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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新0202民初426号
被告
原告:
乌苏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6000
一、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乌苏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停运损失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乌苏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乌苏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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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新0109民初5432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城名典景观木业经销部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59263.01
一、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城名典景观木业经销部支付货款50000元; 二、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城名典景观木业经销部支付利息损失9263.01元; 以上款项合计59263.01元,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1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绿城名典景观木业经销部负担286.26元,由被告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7.90元,并与主债务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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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10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塔民一终字第791号
上诉人
-
1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投递费120元,由上诉人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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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新0202民初426号
被告
原告:
乌苏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2019-09-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983民初1879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19-08-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983民初1878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力铭鑫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19-08-15
4
--
(2014)塔行初字第7号
其他
原告:
Y某某
被告:
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塔城市人民法院
2014-04-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