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戚维兰
91321084768258682M
500万元人民币
-
高邮市卸甲镇龙奔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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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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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其他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
20000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17
扬环罚字202302-40号
2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
其他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8-07
邮市监案字〔2019〕21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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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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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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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6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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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1084执恢321号
被告
被告:
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扬州锦亚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47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扬州锦亚水利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扬州锦亚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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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2
追偿权纠纷
(2019)苏1084执84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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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3
合同纠纷
(2018)苏1084执151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都支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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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4
合同纠纷
(2017)苏1084民初493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都支行
被告:
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戚维兰,J某某,Z某某,高邮市超前农机配件厂
498466.87
一、被告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都支行借款本金469900元及利息、罚息28566.87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加计算)。 二、被告J某某、Q某某、Z某某、高邮市超前农机配件厂对前款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90元,由被告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Q某某、J某某、Z某某、高邮市超前农机配件厂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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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5
追偿权纠纷
(2017)苏1084民初3111号
被告
原告: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J某某,朱启明,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Z某某,高邮市超前农机配件厂
627316.52
一、被告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13658.26元,并从2017年5月13日起以313658.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J某某、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高邮市超前农机配件厂对被告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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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1084执6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邮界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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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1084执6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邮界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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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8
其他
(2016)1084执6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邮界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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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1084民初493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被告:
高邮市长宝铸业有限公司,Q某某,J某某,Z某某,高邮市超前农机配件厂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17-11-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