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鲁冠峰
91320211354973379L
5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万景桥18号二楼201-2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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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苏02民终165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50元(已由L某某预交),由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由西村居委会预交),由西村居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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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苏02民终322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元,由涛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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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苏0211民初79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一、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L某某各项损失共280258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鉴定费5560元,合计6694元,由L某某负担1673元,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21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如被告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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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211民初5012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东方嘉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按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2019-11-11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3)苏02民终165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6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3)苏02民终165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31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苏0211民初3119号
其他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2-07-25
4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苏0211民初311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2-07-12
5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苏02民终3229号
上诉人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6
健康权纠纷
(2020)苏0211民初79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7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020)苏0211民初79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211民初8401号
其他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9-12-18
9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苏0211诉前调30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无锡市涛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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