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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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罚款叁仟陆佰元整 | 3600 | 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国道合肥西超限超载检测站 | 2015-09-06 | 皖合路政罚〔2015〕720068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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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赣0983民初614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H某某,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N某某,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705026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付给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精神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医疗费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155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付给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精神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医疗费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15500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向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赔付人民币121513元。(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返还被告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款人民币40000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向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赔付人民币121513元。(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返还被告N某某先行垫付款人民币10000元)
五、驳回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4元,减半收取4317元,由被告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093元,被告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093元,原告D某某和原告H某某共同承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6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6)鲁11民终700号 | 上诉人 | - | 526600 | 一、维持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承担部分的内容为"案件受理费9066元,减半收取4533,由被告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上诉人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30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5)莲商初字第78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 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 | 496763.99 | 一、被告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496763.99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被告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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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赣0983民初614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H某某,N某某,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