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亚南
915329007134660115
1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西屏小区1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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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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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01月02日上午10时00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窑停车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其驾驶员王应辉驾驶云L.L0152号大型客车拉载9名乘客从昆明到楚雄,大理等地,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70元/人,150元/人不等费用,未办理有效包车牌。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旅游客运,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违反了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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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仟元一次性缴纳
1000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24
云昆交综机动罚20240005号
2
2023年02月09日09时05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昆明石林风景区检查发现,当事人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其驾驶员马如周驾驶云L.L0147号宇通牌大型客车拉载26名乘客从昆明北京路延长线到石林,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旅游客运,现场未出示有效包车标志牌,违反了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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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仟元一次性缴纳
1000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3-03-27
昆交运管罚202330号
3
2022年6月28日10时28分驾驶员王敏(身份证号:532930198510131318)驾驶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云LL0150宇通牌ZK6908HD9号客车在石林杏林大观园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客运经营者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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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2-07-04
云昆石运管罚〔2022〕087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大经开国税许准字﹝2017﹞第14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百万元
2017-06-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
大经开国税许准字第(2017)147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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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0)云2901民初492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76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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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2
合同纠纷
(2015)大执字第360号
被执行人
-
--
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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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3
其他
(2015)大执字第361号
被执行人
-
--
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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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4
其他
(2015)大民二初字第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一、被告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016.27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被告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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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禄民初字第399号
第三人
被告:
S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支公司
10907.37
一、原告Y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3635.7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号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10元,伤残费用246.74元,合计赔偿375.84元。 二、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云L×××××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五、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在云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支公司在云S×××××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八、原告Y某某其余经济损失2462.43元,由被告S某某赔偿,现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号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1221.38元。 九、由被告S某某赔偿原告Y某某剩余的经济损失1241.05元。 十、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转交)。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S某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C某某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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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禄民初字第87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W某某,昆明中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M某某,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J某某,石林兴利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S某某,S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T某某,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T某某,Q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支公司,Y某某
72304.52
一、原告W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2691.3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号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用901.61元,伤残费用1279.31元,合计赔偿2180.92元。 二、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用90.16元,伤残费用622.23元,合计赔偿712.39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云L×××××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用90.16元,伤残费用622.23元,合计赔偿712.39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用90.16元,伤残费用622.23元,合计赔偿712.39元。 五、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用90.16元,伤残费用622.23元,合计赔偿712.39元。 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在云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用90.16元,伤残费用622.23元,合计赔偿712.39元。 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支公司在云S×××××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用90.16元,伤残费用622.23元,合计赔偿712.39元。 八、原告W某某其余经济损失16166.5元,由被告S某某赔偿,现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号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W某某7621.87元。 九、由被告S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剩余的经济损失8614.25元。W某某在获得的S某某赔偿款中退还Y某某垫付款4300元。 十、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转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S某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C某某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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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禄民初字第399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S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支公司
10907.37
一、原告Y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3635.7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B28**号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10元,伤残费用246.74元,合计赔偿375.84元。 二、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229**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云L223**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云AL14**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五、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A6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在云E80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支公司在云SA83**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12.92元,伤残费用120元,合计赔偿132.92元。 八、原告Y某某其余经济损失2462.43元,由被告S某某赔偿,现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B28**号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Y某某1221.38元。 九、由被告S某某赔偿原告Y某某剩余的经济损失1241.05元。 十、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转交)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S某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C某某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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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8
合同纠纷
(2014)大执字第579号
被执行人
-
--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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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9
其他
(2014)大执字第579号
被执行人
-
--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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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禄民初字第871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J某某
被告:
S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Y某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J某某,石林兴利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S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T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
777353.07
一、原告J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54117.6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B28**号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用7819.15元,伤残费用19086.15元,合计赔偿26905.3元。 二、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229**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用781.9元,伤残费用9283.1元,合计赔偿10065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云L223**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用781.9元,伤残费用9283.1元,合计赔偿10065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云AL14**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用781.9元,伤残费用9283.1元,合计赔偿10065元。 五、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云AA6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用781.9元,伤残费用9283.1元,合计赔偿10065元。 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在云E80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用781.9元,伤残费用9283.1元,合计赔偿10065元。 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支公司在云SA83**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用781.9元,伤残费用9283.1元,合计赔偿10065元。 八、原告J某某其余经济损失166822.39元,由被告S某某赔偿,现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在冀GB28**号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J某某82149.67元。 九、由被告S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剩余的经济损失84672.72元。J某某在获得的S某某赔偿款中退还Y某某垫付款15000元。 十、驳回原告J某某的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转交)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S某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C某某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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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云0502民初475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云0502民初475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3
--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禄民初字第871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J某某
被告: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T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S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S某某,石林兴利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大理金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Y某某,J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