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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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3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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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03 |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更多 | 2023-12-26 |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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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2629096867169B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4-04-11 | 2099-12-31 |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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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黔26民终2284号 | 上诉人 | - | 193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由上诉人剑河县黔中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27 |
2 | 其他 | (2018)黔2633民初5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剑河县黔中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3680 | 一、剑河县黔中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7511.40元(其中向L某某支付33011.40元,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4500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L某某负担32元,由剑河县黔中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更多 | 2018-08-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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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体权纠纷 | (2018)黔2633民初5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剑河县黔中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6-25 | |
2 | 身体权纠纷 | (2018)黔2633民初5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剑河县黔中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