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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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26395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悦顺方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313915 | 一、被告中山市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悦顺方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9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0月2日为3109.23元,此后的违约金以被告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悦顺方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8.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悦顺方盈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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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26395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悦顺方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