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阴小波
9154010071090078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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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工程机械市场A4栋南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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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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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藏0103民初315号
原告
原告:
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被告:
赤某,晋某
126797.5
一、解除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与被告赤某签订的编号为CDZY20190531A的日立牌挖掘机买卖合同,涉案挖掘机(型号为ZX60-5A,DELBOH104075)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二、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2月8日,被告赤某尚欠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损失赔偿费45000元,逾期利息21097.5元,律师费8000元,鉴定评估费7500元,共计81597.5元。如被告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费45000元,原告则自愿放弃其他款项;如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81597.5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晋某对该项内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原告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在2021年12月17日之前将型号为“ZX60-5A,DELBOJ102951”日立挖掘机的合格证原件及发票原件交付被告赤某。若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向被告交付票证,需每日向被告支付200元违约金直至实际交付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814.9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赤某负担,于2022年8月15日之前直接付至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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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藏0103民初1589号
原告
原告:
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被告:
J某某
158920
准许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40元,减半收取计1739.20元,由成都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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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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