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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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631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为恒建筑服务中心,L某某 | 599900 | 一、被告上海为恒建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货款299950元;
二、被告上海为恒建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J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2999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L某某对被告上海为恒建筑服务中心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3.70元,减半收取计2966.85元,由被告上海为恒建筑服务中心、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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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631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为恒建筑服务中心,L某某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