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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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有注册建造师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 现公告责令相关企业于7月22日前进行整改。 | --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 | 2024-04-23 | -- | |
2 | 经查,鹏诚建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180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不满足要求,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更多 | 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现责令上述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企业应立即停止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活动,电子证书将被锁定为“整改”状态,并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范围。二、各相关单位整改完毕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含佐证材料,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并报送我委(邮箱tjzjwzac@126.com)。注册在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的企业,应向注册地住建部门报送整改报告。三、请各区住建委对照整改企业名单,对属地内在施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被责令整改企业正在从事施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施工,相关检查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上报我委。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中的安全生产条件预警模块已上线运行,可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关联情况实时动态预警,请各单位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发现企业整改合格后,再次将人员转出导致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将按照情节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更多 | --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2024-01-05 | -- | |
3 | 鹏诚建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180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不满足要求,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 现责令上述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 | --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2024-01-0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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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3-14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8-22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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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12117283136488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2-01-24 | 2025-01-2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2022041110342826923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2022-04-12 | 2026-11-2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津青国税许准﹝2016﹞2047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6-09-2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 | |
4 | 2022012417030614847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2022-01-27 | 2025-01-27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91120111300469978L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鑫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14-09-30 | 2044-09-29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202204141645164213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2-04-24 | 2025-04-2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20211119135756722693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 2021-11-23 | 2026-11-2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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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津0111执3592号 | 其他 | - | -- | -- | 2019-12-04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津0111民初576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鑫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 6222 | 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Z某某2000元;
二、天津市鑫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Z某某4197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此款由被告天津市鑫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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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