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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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3〕黔2301执11498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 --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黔0403执359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贵州大凯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康命源(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诉讼费、保全费共计 604373.65 元。 ...更多 | --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2〕黔0403民初2529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1)黔2301民初13685号 | --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2-03-03 | 〔2021〕黔2301民初13685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1)黔2301民初16545号 | --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2-03-02 | 〔2021〕黔2301民初1654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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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黔2301执11498号 | 2023-11-03 | (2022)黔2301民初7874号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黔0403执359号 | 2023-02-13 | (2022)黔0403民初2529号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黔2301执2476号 | 2022-03-03 | (2021)黔2301民初13685号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黔2301执2358号 | 2022-03-02 | (2021)黔2301民初16545号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黔2301执10497号 | 2021-10-25 | (2021)黔2301民初5070号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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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32000 | (2024)黔2324执521号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 | 120652 | (2024)黔2301执1873号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4-02-05 |
3 | 513980 | (2023)黔2301执11498号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3-11-0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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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2300MA6DPWPW4P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6-12-09 | 2036-12-08 |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兴义税一分﹞许准字﹝2019﹞第﹝3579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9-10-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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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2301执10497号 | 被执行人 | - | 296946.48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296946.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15 |
2 | 其他 | (2021)黔2301民初507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 | 一、限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某某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尚欠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履约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W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W某某负担262元,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0元(该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9 |
3 | 合同纠纷 | (2019)黔2322民初4846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公司 被告: 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 | 533538.15 | 一、解除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公司与被告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公司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89796.49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归还或赔偿租赁物资期间的租金损失按照287.66元/日予以计算;
三、被告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公司钢管9599.9米、十字扣件5824套、转向扣件2683套、顶托565套、套管807个;如预期未归还前述建筑租赁物资,则由被告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公司241454元。
四、被告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违约金48290.8及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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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黔2301民初787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2-09-13 | |
2 | 合同纠纷 | (2021)黔2301民初1654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2-01-0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2301民初13685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创将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大凯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1-11-08 | |
4 | 合同纠纷 | (2021)黔2301民初507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1-06-08 | |
5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黔0115民初668号 | 被告 | 原告: 贵阳金阳益友建筑物资租赁站 被告: Y某某,贵州大凯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