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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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湘0702执恢143号
被执行人
-
--
本案执行结案
2019-06-11
2
其他
(2018)湘0702执120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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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3
其他
(2018)豫0105执13634号
申请人
-
549001.67
一、被告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货款549001.67元;二、驳回原告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30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2019年1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S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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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105民初17013号
原告
原告:
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549001.67
一、被告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货款549001.67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1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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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5
合同纠纷
(2018)湘0702执1203号
被执行人
-
9187100.45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W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87100.45元(其中借款本金8660000元、截止2018年2月6日利息380350.45元、案件受理费74149元、执行费72601元,2018年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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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6
合同纠纷
(2017)湘0702民初411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中路支行
被告:
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W某某
9040350.45
一、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中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60000元、利息380350.45元,共计9040350.4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止,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中路支行对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沅澧大道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监证xxxxxxx、xxxxxxx、xxxxxxx、土地证号:常(洞)国用(2015)第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X某某、C某某、W某某对除物的担保以外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某某、C某某、W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149元,由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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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7
合同纠纷
(2017)湘0702民初33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中路支行
被告:
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肖月明,X某某,C某某,W某某
9045000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路支行的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7511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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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903民初536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97840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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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9
劳动争议
(2014)常民一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湖南鼎晟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鼎晟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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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30
10
劳动争议
(2014)常鼎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鼎晟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4000
一、原告湖南鼎晟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Y某某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湖南鼎晟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Y某某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鼎晟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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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S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8-02-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8-04-2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W某某,X某某,C某某,湖南前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18-02-06
3
--
(2014)常鼎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鼎晟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4-1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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