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洪明
91370684723285601U
1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蓬莱市村里集镇站马村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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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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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鲁0684民初263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110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银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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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2
合同纠纷
(2020)鲁0684民初3027号
被申请人
-
1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Z某某、G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的,本裁定的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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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3
合同纠纷
(2020)鲁0684民初262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
被告:
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张洪明
922581.27
一、被告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22581.27元(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合计922581.27元。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一并付清; 二、被告Z某某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有权对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8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财产(登记在被告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蓬莱市村里集镇站马张家村、不动产证书号为蓬房权证村私字第××号和蓬国用(2004)第0024号房屋及土地)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6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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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4
合同纠纷
(2020)鲁0684民初263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
被告:
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张洪明,G某某
10241658.02
一、被告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借款本金890万元、利息1341658.02元(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本息合计10241658.02元。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一并付清; 二、被告Z某某、G某某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6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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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5
合同纠纷
(2020)鲁0684民初2630号
被申请人
-
11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山东银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的,本裁定的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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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6
合同纠纷
(2018)鲁0684民初11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
486067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1元,减半收取计429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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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7
合同纠纷
(2018)鲁0684民初111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
被告:
Z某某,G某某,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
58830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3元,减半收取计484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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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
被告:
Z某某,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
蓬莱市人民法院
2020-07-2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
被告:
Z某某,G某某,蓬莱市洪鑫果品有限公司,山东银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蓬莱市人民法院
2020-07-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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