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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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鲁0281执24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鲁0281执24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2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鲁0785执恢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1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鲁0281民初328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 300000 | 被告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3 |
4 | 其他 | (2017)鲁0281民初1737号 | 被告 | 原告: 胶州市华盛法律服务所 被告: 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胶州市华盛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7-05-09 |
5 | 合同纠纷 | (2015)胶民初字第22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 | 6332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506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5-09-08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高法执字第2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4-12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高民初字第160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 | 87000 | 一、被告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W某某借款87000元;
二、被告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利息(本金87000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0-10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高民初字第165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 | 87000 | 一、被告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W某某借款87000元;
二、被告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利息(本金87000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0-10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高民初字第1650-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 | -- | 查封被告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张应镇东安家沟村村北(房权证号:房权证××)建筑面积为713.3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查封被告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张应镇张诚路西、东安家沟村村北(土地号为:胶国用(2010)第18-15号)面积为1230.1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宗。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3-08-01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高民初字第1650-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 | 150000 | 冻结被告Z某某、L某某、H某某、G某某、青岛绿岩饮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3-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