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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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72执82号 | 被执行人 | - | 50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巴民初字第19号 | 原告 | 原告: 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富特森化工有限公司 | 271498 | 由被告广西南宁富特森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271498元及利息(利息:以271498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537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富特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西南宁富特森化工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72元,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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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巴民初字第19号 | 原告 | 原告: 巴马宏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富特森化工有限公司 | -- | 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