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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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广哲
9123300267747035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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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局直8委红兴隆大街6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8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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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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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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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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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12-19
苏交道罚字〔2021〕0279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QTH20190019
新标准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客运班线延续经营
2020-02-16
2024-02-15
七台河市交通运输局
2
QTH20200034
新标准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客运班线延续经营
2020-11-05
2024-11-04
七台河市交通运输局
3
QTH20200002
新标准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客运班线延续经营
2020-05-09
2024-05-08
七台河市交通运输局
4
QTH20190032
新标准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客运班线延续经营
2020-09-15
2024-09-14
七台河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苏0508执283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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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黑0904执65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黑0904执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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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3
追偿权纠纷
(2019)吉0122执622号
其他
-
--
(2018)吉01民终4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宝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吉01民终456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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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4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黑09刑终3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7-11
5
追偿权纠纷
(2018)吉01民终4567号
上诉人
-
101218.81
一、维持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12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12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就原审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黑龙江宝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但以101218.81元为限; 四、驳回被上诉人黑龙江宝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73.12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4336.56元,上诉人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负担2324.38元,被上诉人黑龙江宝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1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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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黑0522民初24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Y某某,友谊县芦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W某某
83420.95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10000.00元;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1394.67元,被告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对被告Y某某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2026.28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56元,减半收取计1051.78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4.15元,由被告Y某某、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负担586.66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51.4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9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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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黑0523执893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七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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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黑0523民初2282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
被告:
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9796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赔付9796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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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黑0523民初198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Z某某
209928.28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G某某53,651.30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G某某51,312.84元。 以上一、二项共104,964.14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再给付原告G某某94,964.1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87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538元;鉴定费3100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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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3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黑8103民初9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L某某
4155.98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3,155.9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返还L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原告Z某某负担19元;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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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S某某,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2021-04-0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黑0522民初81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L某某
友谊县人民法院
2020-12-25
3
交通肇事罪
(2019)黑09刑终39号
被告
原告:
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Z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L某某,S某某,Z某某,W某某,T某某,M某某,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L某某,G某某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017-03-03
5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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