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7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1-05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10105101775964F | 营业执照 | 北京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993-05-28 | 2099-12-31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京质监许字﹝2023﹞(朝)00419641号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更多 | 2023-07-10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京03民终13120号 | 上诉人 | - | 5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30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京0105民初40351号 | 被告 | - | 500000 | 一、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签订的《一揽子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五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反诉费四千八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负担二百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九千零八十八元(已交纳四千八百八十八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2 |
3 | 合同纠纷 | (2014)三中民终字第09157号 | 被上诉人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4-07-18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朝民初字第0712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总公司 被告: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 | 驳回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30 |
5 | 合同纠纷 | 2014年朝民初字第0712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总公司 被告: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 | 驳回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30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朝民初字第0712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总公司 被告: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 | 驳回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30 |
7 | 合同纠纷 | (2010)大民初字第746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总公司 被告: 北京京友源物流有限公司,杨宗友 | 462480 | 一、被告北京京友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总公司货款四十六万二千四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Y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七十六元,公告费七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真空电子技术总公司负担四十九元,由被告北京京友源物流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九千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1-03-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舜兴商贸有限公司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