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意炜
913300007252349392
3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47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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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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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8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181705316000067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2
330101181712236000050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3
330101181804256000030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4
330101181712296000054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5
330101181709036000024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6
330101181611099000045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7
330105161710110212357
旧标准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拱墅区人社局
8
330101181709306000070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9
330101181712016000062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10
330101181703166000065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3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58623.73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和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8623.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16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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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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