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孟志杰
91411100874565870A
--
-
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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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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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7

开庭公告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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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贷后管理不到位
其他
罚款25万元。
250000
漯河银保监分局
2021-01-07
漯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2
1.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2.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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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9万9千元。
--
漯河市中支
2019-04-26
漯银罚字〔2019〕第1号
3
1.违规发放贷款;2.违规办理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500000
漯河银监分局
2009-07-25
漯银监罚〔2009〕1号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1103民初208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W某某
99984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W某某签订的卡号为62×××14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卡号为62×××14信用卡本金99984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自2020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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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2
合同纠纷
(2020)豫1121民初26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J某某
75818.49
一、解除被告J某某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所签订的卡号分别为62×××62和62×××55的两张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62)借款本金39927.82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用卡管理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 三、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5)借款本金35890.67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用卡管理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J某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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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3
合同纠纷
(2020)豫1103民初212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C某某
80300.3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C某某签订的卡号为62×××04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卡号为62×××04信用卡本金80300.3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10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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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4
其他
(2020)豫1103民初211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Z某某争
4484.99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Z某某争签订的卡号为62×××34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Z某某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卡号为62×××34信用卡本金4484.99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Z某某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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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5
合同纠纷
(2020)豫1103民初211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W某某
4934.82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W某某签订的卡号为62×××18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卡号为62×××18信用卡本金4934.82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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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6
合同纠纷
(2019)豫11民终2591号
被上诉人
-
222667
一、维持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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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7
其他
(2019)豫1103民初508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W某某
86087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W某某签订的卡号为62×××71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62×××71号卡透支本金86087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诉讼保全费9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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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8
合同纠纷
(2019)豫1103执173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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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9
合同纠纷
(2019)豫1103民初507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G某某
43276.6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G某某签订的卡号为62×××84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卡号为62×××84的信用卡透支交易本金43276.60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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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10
其他
(2019)豫1103民初493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W某某
4994.3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和被告W某某签订的卡号为62×××04的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62×××04号卡透支本金4994.3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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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法院公告 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Y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9-04
2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2-07-1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Y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0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2-05-19
5
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T某某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2-04
6
执行文书
--
D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12-06-30
7
执行文书
--
H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12-06-30
8
执行文书
--
L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12-06-30

开庭公告 44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漯河市鹿鸣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2
--
(2024)豫1103民初259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漯河市鹿鸣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3
--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漯河市鹿鸣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4
--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C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5
--
(2024)豫1103民初267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漯河融业地产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6
--
(2024)豫1103民初267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7
--
(2024)豫1103民初264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漯河昌建中融置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8
--
(2024)豫1103民初285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C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9
--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10
--
--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被告:
L某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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