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宋振勇
91131081308043920T
--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中口村村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5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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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霸质监特设(2018)105005
旧标准
--
特种设备
--
--
廊坊行政审批局
2
旧标准
--
三证合一
--
--
廊坊市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1025民初20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
--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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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2
合同纠纷
(2020)冀10民终2069号
上诉人
-
152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4元,由上诉人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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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14民终73号
被上诉人
-
989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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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4
合同纠纷
(2019)冀1026民初42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294533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0138.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217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被告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负担2767元,原告L某某自行负担9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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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1428民初164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成,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6100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H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6156.1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H某某医疗费、鉴定费、拖车费合计16405.98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L某某成6100元; 四、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L某某成、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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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6
其他
(2018)冀10民终2252号
被上诉人
-
3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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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7
其他
(2017)冀1081民初5499号
原告
原告:
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
80676.2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向S某某支付的医疗费14430.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5514元、误工费11028元、残疾赔偿金44204元、鉴定费1888元、交通费8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82564.2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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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冀10民终2445号
被上诉人
-
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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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冀10民终2447号
被上诉人
-
3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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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冀1002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公司
4000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在其承包的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2643.7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W某某连带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6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Z某某就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222元,由被告W某某、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连带承担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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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
被告:
S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21-09-0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
大城县人民法院
2021-07-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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