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赵传家
91430726758014668M
2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五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5条,开庭公告1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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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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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石交许决字﹝2021﹞5041号
新标准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石门新铺镇西溪峪村至临澧新安镇客运班线经营(经营期届满)
2021-04-01
2025-03-31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2
石交许决字﹝2021﹞5063号
新标准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石门至山羊冲客运班线经营(经营期限届满)
2021-07-01
2025-06-30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3
石交许决字﹝2021﹞5064号
新标准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羊冲至石门客运班线经营(经营期限届满)
2021-07-01
2025-06-30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0726民初3648号
原告
原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
准许原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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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163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46344.2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44058.9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支付被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43875.2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判决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汇入石门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59×××05账号上。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2469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1234.5元,由被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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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21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T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L某某
1129402.97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442467.66元,其中支付给原告L某某、L某某313652元,支付给被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费用128815.66元; 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233652元,支付被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费用10815.65元。 以上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直接转账到石门县人民法院货款专用账户,户名:石门县人民法院,账号5XXX0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被告T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6元,被告L某某负担2326元。该款原告L某某已垫付,被告在执行过程中一并给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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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4
其他
(2019)湘0726行初3号
原告
原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石门县交通运输局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001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二、责令被告石门县交通运输局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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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湘0726民初520号
其他
-
--
--
2018-05-30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湘0726民初2061号
原告
原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G某某,W某某,W某某
25200
准许原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H某某、G某某、W某某、W某某、白右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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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7
其他
(2017)湘0726民初115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C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140000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N某某支付因合伙关系终止后的应返还的入伙资金及溢价款14万元;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5元,由原告N某某承担1155元,被告C某某承担3200元,被告C某某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N某某垫付,由被告C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N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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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6)湘0726民初849号
原告
原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G某某,W某某,W某某,S某某
42000
准许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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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9
合同纠纷
(2016)湘0726民初81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40000
驳回原告N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5000元(已向鉴定机构缴纳),由原告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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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湘0726民初78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657600
一、原告T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物质损失519750.10元,精神损失50000元,合计569750.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赔偿47192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51920元(439900.10元×80%)]。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Z某某承担医疗费9850元; 综合一、二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赔偿的471920元,支付给T某某3××.9元、Z某某12850元、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82091.10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76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3000元,被告Z某某负担7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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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2503号
原告
原告:
X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1-11-0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2503号
原告
原告:
X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1-11-01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163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1-09-1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163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1-08-2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21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T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1-08-24
6
行政行为
(2021)湘07行终150号
被告
原告: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被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5
7
行政行为
(2021)湘07行终149号
被告
原告: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被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5
8
行政许可
(2020)湘0723行初204号
原告
原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0-12-09
9
行政许可
(2020)湘0723行初203号
原告
原告:
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0-12-09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0726民初193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D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0-1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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